一、服务大厅业务流程
(一)缴存服务
1.单位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
综合服务大厅。
办理要件: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印鉴的《单位开户基本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开户单位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收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单位提交要件材料→业务审核→业务审批→办理缴存登记及设立单位账户
办理时限:
单位开户申请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设立手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
2.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应在办理完成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如有新录用或调入的职工,应当在录用和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新增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清册》(一式二份);
(2)设立个人账户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业务审核→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
个人开户申请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设立手续,并通知单位首月缴存。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
3.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
(2)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或户口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
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业务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
申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
4.单位账户注销。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要件:
(1)填妥《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
(2)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应报送上级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应报送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因其他原因拟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公司注销决议、决定、上级部门批准撤销文件、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如有欠缴,应报送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和偿还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计划。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业务审核→业务审批→办理单位账户注销
办理时限:
申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
5.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垦区系统内转移和垦区系统外异地转移。
办理要件:
(1)《个人账户转移申请表》(一式一份);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商调函、调令等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垦区系统内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业务审核→办理系统内转移手续
垦区系统外异地转移:职工向转入地中心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中心向转出地中心提供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中心划转资金→转入地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
申请手续齐全,垦区系统内转移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垦区系统外异地转移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欠缴或缴款不足情况除外)。
6.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变更(合并、分立)或终止(撤销、解散、破产);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或停缴手续。
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账户封存满一年,职工本人失联的;需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其单位职工无新的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应实行集中封存户管理。
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要件:
(1)单位账户封存。
①填妥《单位账户封存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签章;
②单位变更或终止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工商管理部门限令关闭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③单位专管员或清算组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账户封存和启封。
封存:
①《个人封存办理清册》(一式一份);
②单位变更或终止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③职工停薪留职或职工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启封:
①《个人启封办理清册》(一式一份);
②职工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③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业务审核→办理封存(启封)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7.汇缴、补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薪后5个工作日内或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将单位缴存部分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汇缴到中心指定的公积金缴存专户,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满足托收缴存条件的单位与管理中心、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划协议后,采用托收方式办理按月汇(补)缴业务。
办理要件:
①付款票据(单位缴款银行进账单);
②单位有补缴的,提供补缴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①单位网上办理汇(补)缴:单位汇(补)缴登记→单位汇款→业务审核→缴款资金计入个人账户
②委托银行扣划汇缴:中心按约定日期划款→到账分配
办理时限:
汇(补)缴登记金额与单位银行缴款票据金额相符的,自接收到银行进账单1个工作日内完成到账分配。单位银行缴款票据金额与汇(补)缴登记金额不符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核实登记信息,完成到账分配。
8.个人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哈尔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要件:
(1)单位年度整体人员缴存基数调整的,须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申报核定表》、《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明细表》以及单位上一年度职工相关工资、税务报表等收入证明材料;
(2)单位个别职工缴存基数需调整的,须提供《个人账户缴存基数调整办理清册》、相关工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单位网上提交要件材料→业务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管理中心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
9.缓缴和缴存比例变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缓缴或者降低缴存比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缓缴办理要件: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缓缴(解除缓缴)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通过的同意缓缴的决议或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无职代会或工会组织的单位,需附全体应缴职工2/3以上同意的书面签名原件及复印件;
(4)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或企业连续3年的会计报表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业务受理→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批准→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业务办结。
缴存比例变更办理要件:
(1)《单位缴存比例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2)单位提高缴存比例的,需提供书面申请;
(3)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表决通过的同意降低缴存比例的决议及文件或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的书面签名原件及复印件;
②企业连续两年的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企业上年度(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业务初审→业务审批→变更缴存比例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单位缴存比例变更。
(二)提取服务
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非贷款购买具有所有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4.租赁自住住房的;
5.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6.缴存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 退休的;
8.出境定居的;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非本省户籍或户籍迁出垦区管辖区域,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
12.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封存满三个月未就业;
13.转入集中封存户,累计封存满两年,无新的接收、就业单位的;
14.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办理要件:
1.填录打印《住房公积金部分(或销户)提取申请》(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提取人或受委托人签字。
2.身份资料原件和个人银行账户资料。
(1)缴存人本人提取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
(5)同户父母(子女)提取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同一户口簿;
(6)提取人银行借记卡或存折。
3.缴存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提取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办提取,须由缴存人本人签署《授权委托书》。若代办人为所在单位公积金专管人员,须出具身份证明。缴存人配偶代办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明或户口薄。
4.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已交付购房全款的,应提供:
①购买哈尔滨市或农垦辖区内的自住住房,应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经房产部门注册备案的购房合同和税务印制的购房全款票据。
②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应提供产权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或购房票据。
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经济适用住房选号单》、定金交款票据。
④购买棚改拆迁项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票据。
⑤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部门注册备案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印制的购房全款票据。
(2)购买自住住房,已交付购房首付款的,应提供:
①经房产部门注册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②购房首付款收据。
(3)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房改部门批准文件,以及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和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
(4)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由管理局以上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
(5)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由管理局以上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
(6)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管理局以上建设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
(7)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①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明材料。
②偿还商业银行(或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时提供)、近期三个月的还贷证明(还款明细单或存折还贷记录)。已偿还部分本金的,还须提供偿还部分本金的还贷票据。
(8)提前结清商业银行(或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银行《借款合同》、提取当月的个人贷款余额证明(个人贷款还款对账单或还款计划书)。
如《借款合同》内未明确具体购房总价、购房地址和还款账号的,另需提供购房合同或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9)租赁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表》,并根据不同租赁情形,另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①租住商品住房。
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缴存人提供《居民户口簿》(户口薄中婚姻状况为未婚);已婚缴存人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户口薄中婚姻状况为已婚);离异缴存人提供《离婚证》、《居民户口簿》(户口薄中婚姻状况为离异)。
缴存人工作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及配偶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有效期一个月)。
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网上联机备案的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票据。
③租住单位自建住房(或集体宿舍):提供单位出具的自建住房(或集体宿舍)租赁证明和单位收取租金的票据或相关凭据。
(10)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应提供所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产部门注册备案的购房合同。
(11)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由二级甲等(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或病例)、医疗专用结算票据。重大疾病包括: 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等25种。
(12)退休提取的,应提供退休证件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复的退休审批表;特殊工种退休的,应提供单位开具的特殊工种证明。
(13)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14)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
①医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
②法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合法继承、接受遗赠的公证文书。缴存人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0000元(含)的,法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不提供公证文书,须提供书面说明。
③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
④法律文书中规定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须由所有继承人出具书面保证,同意提取款项转入其中一人账户。
(1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缴存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或管理局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16)非本省户籍或户籍迁出农垦辖区,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缴存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17)职工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三个月的,应提供缴存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
1.缴存人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录入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缴存人或代办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管理部办理审批手续。
3.完成提取审批程序后,将提取款项支付给缴存人。
办理时限: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材料需要调查核实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提取申请人对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
1.开发商签约。
申请人申请新建住房贷款前,所购楼盘的开发商必须与其所在地农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合作协议》。
办理要件:
(1)开发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身份证;
(2)开发楼盘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公积金贷款发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
(4)贷款保证金返还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
办理流程:
开发商提交办理要件→业务审核→业务审批→签约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2.贷款办理。
缴存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条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2)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能力和偿还贷款能力;
(4)没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
(6)个人征信报告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新建住房办理要件:
(1)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2)婚姻状况证明;
(3)购房合同;
(4)首付款票据;
(5)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近3个月工资折或卡的银行流水;
(6)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7)申请人用于还款的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储蓄卡内无股票或基金)。
办理流程:
确认申请人贷款资格→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材料→业务审核→业务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
产权转让住房办理要件:
(1)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2)婚姻状况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
(5)契税票据或不动产统一发票;
(6)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近3个月工资折或卡的银行流水;
(7)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8)申请人用于贷款放款和还款的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储蓄卡内无股票或基金);
办理流程:
确认申请人贷款资格→申请人与原房主更名过户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材料→业务审核→业务审批→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贷款发放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自收到不动产权登记证明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3.贷款还款。
(1)委托银行代扣还款;
(2)委托公积金代扣还款;
(3)提前还贷(首次还款后,单笔还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
办理要件: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办理。
办理流程:借款人至放款管理部综合服务大厅办理。
二、信息服务系统建设
中心是我省首家完成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双贯标创建工作并通过部省联合检查验收的单位。现已开通查询机系统、资金实时结算系统、网络查询系统。为了给缴存人、缴存单位提供更方便、快捷服务,中心将加快信息系统综合服务平台建设,2017年底前建设手机APP、微信、个人网上业务大厅等渠道,实现信息发布、网上查询、在线咨询、业务预约和业务办理等服务功能,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三、服务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度
工作人员首次接待服务对象,办理公积金业务或咨询的,即为首问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
凡办理公积金业务属承办人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应认真接待、办理,能一次办结的,必须一次办结;凡咨询内容属承办人本职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事宜必须一次解答清楚;凡属承办人本职工作范围之外涉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应负责联系沟通,做好衔接或帮助领办。
(二)限时办结制度
本制度的限时办结是指在业务审批要件齐全、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受理单位和个人申办事项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结。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到中心服务窗口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的申报材料、办事流程、办理时限等。
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受理人要当场受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资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
受理人对申请事项把握不准,或遇重大紧急事项,须及时向上级请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四)服务规范制度
1.服务态度规范:服务办事要热心、咨询解答要耐心、办理业务要诚心、对待批评要虚心。
2.服务语言规范:工作交流讲文明懂礼貌、平等友好、平和得体。网上服务平台要求使用规范办公用语。解答疑问准确规范、通俗易懂,指导业务依法依规、坚持原则、积极务实。出现分歧冷静克制、明理忍让、展示修养。
3.服务行为规范:着装规范、仪容整洁、待人友善、举止得体、办事认真、严谨客观、岗位负责、恪尽职守、工作专心、聚精会神、办公文明、整洁有序。
4.纪律作风规范。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做到“七不准”:不准以权谋私,严格依法公正办事,严格廉洁自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拒办应该办理的业务。做到不推、不压、不拖、不靠,当日事当日毕,不贻误工作;不准擅离岗位办私事;不准临柜吸烟、吃零食或酒后上岗;不准串岗、聊天和在岗上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不准打电子游戏;不准怠慢、顶撞、刁难服务对象。
(五)岗位责任制度
1.综合柜员岗位职责。
(1)熟练掌握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和规定,为缴存职工提供政策咨询;
(2)负责受理并初步审核单位缴存登记和开户、汇(补)缴登记审核,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调整,账户转移和变更,个人提取,贷款申请等业务;
(3)负责办理个人账户开户、封存(启封)或停缴;
(4)负责受理开发商贷款合作协议签定、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妥及移出、开发商账户维护;
(5)对按规定提供的材料证明进行审核并对其审核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2.业务复核岗位职责。
(1)为缴存职工提供政策咨询,根据政策规定对综合岗业务进行复核,确保业务处理的合规、准确;
(2)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委托扣划公积金还款协议》;
(3)贷款风险跟踪管理、催收信息维护、强制扣划、贷款理赔等业务;
(4)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业务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3.资金结算岗位职责。
(1)熟练掌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等政策和规章制度,对财务核算准确性、安全性负责;
(2)负责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发放、开发商保证金返还的资金结算业务;
(3)向受委托银行划转个人贷款资金,并送达《个人贷款委托发放通知书》;
(4)办理柜台还款;
(5)负责结算票据管理,财务凭证的整理和归档。
4.业务审批岗位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缴存单位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落实《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和强制执行措施;
(2)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指导,并落实防范资金风险措施;
(3)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计划的编制与执行;
(4)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审批;
(5)负责对受委托银行相关业务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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