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 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

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保障购房人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减少缴存人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减少偿还贷款压力,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现已开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根据《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农垦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心缴存人商转公贷款的管理。

二、商转公贷款有关概念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为抵押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贷款。

(二) 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资格的申请人向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转成公积金贷款(暂不包括公积金组合贷款)。

 三、商转公贷款办理方式

(一)先还后贷方式

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原商业贷款结清,用原商业贷款房屋抵押作为商转公贷款的担保。此种方式适用于申请人在任何银行的商业贷款;

(二)顺位抵押方式

申请人在未结清原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原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将中心增加为该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协助申请人办理用公积金贷款结清原商业贷款。此种方式适用于受中心委托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的商业贷款。

四、商转公贷款条件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符合中心现行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为中心缴存人,同时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 所购买的产权住房能抵押或已抵押。

(三) 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且近12个月还款无逾期记录。

(四)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申请人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并提前结清贷款。申请人选择以顺位抵押方式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以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并出具《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同意书》(附件三)。

(五)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商贷放款银行为该抵押房屋的唯一抵押权人,该抵押权必须全部基于此笔商业贷款债权而设定,且权属明晰,无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或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六)原商业贷款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情况必须为夫妻之间共有,且公积金贷款申请共有人情况应与原商业贷款保持一致。

五、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现行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核定且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减去两个月的还款额,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及月还款额以受理当日金额为准。

(二)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现行贷款政策核定,且与商业贷款已还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原商业贷款已还年限按年向上取整)。

(三)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六、商转公贷款套数认定

商转公贷款套数按现行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套数认定标准核定,原商业贷款房屋不计算在套数认定范围内。

七、商转公贷款申请要件

申请人办理商转公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全款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原商业贷款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五)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

(六)原商业贷款近12个月还款流水;

(七)申请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

(八)申请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Ⅰ类账户银行卡;

(九)申请人配偶为异地缴存人,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6个月的缴存明细;

(十)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一)先还后贷方式

1.贷前咨询。中心缴存人通过12329服务热线、窗口咨询商转公贷款政策,符合条件的,到公积金经办机构的业务窗口办理;

2.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公积金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公积金经办人员与申请人面谈,对材料的完整性和是否符合转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申请人商转公贷款承诺书(先还后贷)》(附件一);

3.贷款审批。公积金经办人员对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婚姻状况、贷款额度、贷款年限、征信状况、房产信息、商贷信息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批,将审批结果通过短信或电话告知申请人。审批通过的,通知申请人结清原商业贷款;审批未通过的,告知原因;

4.结清商贷。申请人在收到审批通过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前往银行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房屋已抵押的,还须办理原商业贷款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超过30个工作日未办理的,此次商转公贷款手续作废,需重新申请;

5.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申请人结清商贷后,所购房屋未办抵押的,持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返回公积金经办机构(已办抵押的,经核实确认已解除抵押),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签署用于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的申请材料;

6.抵押登记。中心和借款人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登记为中心;

7.中心放款。中心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核对确认后,通知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Ⅰ类账户银行卡。

(二)顺位抵押方式

1.贷前咨询。中心缴存人通过12329服务热线、窗口咨询商转公贷款政策,符合条件的,到公积金经办机构的业务窗口办理;

2.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公积金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公积金经办人员与申请人面谈,对材料的完整性和是否符合转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申请人商转公贷款承诺书(顺位抵押)》(附件二),公积金经办人员将《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同意书》(附件三)交予申请人;

3.贷款审批。公积金经办人员对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婚姻状况、贷款额度、贷款年限、征信状况、房产信息、商贷信息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批,将审批结果通过短信或电话告知申请人。审批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将《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同意书》(附件三)交予原商业贷款银行;审批未通过的,告知原因;

4.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申请人持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同意书》(附件三)返回公积金经办机构,经核实确认后,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签署用于办理顺位抵押登记申请材料;

5.办理顺位抵押。中心与借款人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按顺位设立新的抵押权,将中心登记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6.申请人预存资金。申请人将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及应还利息超出公积金贷款差额部分,以自有资金足额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7.中心放款。中心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核对确认后,通知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8.结清商贷并解押。原商贷银行自收到公积金贷款资金1个工作日内结清借款人原商业贷款,并承诺向借款人出具结清证明,办理银行抵押注销手续,抵押权人自动变更为中心。

九、其他规定

(一)在中心审批通过商转公贷款之前,申请人自行结清原商业贷款的,不予受理。

(二)原商业贷款申请人婚姻状况为离异,经法院判决、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名下的,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三)自中心受理之日起至放款期间,申请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提取。

(四)申请人办理商转公贷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将停止办理商转公贷款:

1.申请人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冻结、扣划;

2.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

3.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原商业贷款银行不是唯一抵押权人;

4.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

5.影响中心抵押权实现的其他行为。

(五)违反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的,中心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立即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十、附则

(一)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2023年7月 10日起施行。